今年的国庆节,5岁的佳佳(注:化名)不会再像去年国庆节一样被爸爸妈妈争来抢去,不知该跟谁过节好了。今年10月1日的上午10点,她的妈妈一定会来把她接走,高高兴兴玩一天;2号晚上8点再把她送回爸爸这里。她已经如此经过了今年的春节和五·一。佳佳还小,不懂得爸爸妈妈已经离婚,她只是觉得现在他们见面不再吵架,她也不会再被他们的吵架吓哭,自己和爸爸、爷爷奶奶生活,经常又能够见到妈妈,这样挺好的。
佳佳的父母是去年6月离的婚。由于佳佳从小是爷爷奶奶带大的,而且父亲照看的时间比较多,所以离婚协议上写明佳佳由父亲自行抚养。但是,没过三个月,佳佳的母亲一纸诉状递到宣武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理由是男方借故不让自己看孩子。
女方这样说,男方却说孩子现在已被女方抢走,并且已经转到了新的幼儿园。现在不是自己不让女方看孩子,而是自己看不到孩子。为此,他也一纸诉状递到了宣武法院执行庭,以孩子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要求法院把孩子“执行”回来。
面对这样一起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宣武法院少年庭的法官很动了一番心思。可以说把孩子判给哪一方都将面临着你争我夺的局面,而这种表面上看似疼爱孩子的做法其结果必然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如何使孩子能有一个相对平静的环境,既能够享受到父母的关爱,又不会被他们的吵闹惊扰,案件承办人决定在目前《婚姻法》所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法律条文相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做一次突破性尝试。
于是,宣武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第一次出现了这样的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佳佳由孙某(注:孩子的父亲)自行抚育;二、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六上午10时李某(注:孩子的母亲)将佳佳接走,星期日晚8时将佳佳送回孙某处;春节期间初一上午10时李某将佳佳接走,初三晚8时将佳佳送回孙某处,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期间,1号上午10时李某将佳佳接走,2号晚8时将佳佳送回孙某处;偶数年的儿童节由李某接佳佳,接送时间仍为上午10时和晚8时……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份看起来有点罗嗦的调解书却解决了当事人争执不下的难题,最主要的是从此以后小佳佳可以像其他小朋友一样拥有每一个快乐的节日了。近一年来,宣武法院少年庭的法官们通过对佳佳的跟踪走访,看到了一个较先前活泼、开朗的小姑娘。用她爷爷奶奶的话说:法官们想得太周到了,有了这份调解书大家都有了约束,这样可以使孩子少受伤害。